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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資法行銷指南:台灣企業蒐集名單與再行銷須知

名單表單、EDM、簡訊與再行銷受眾都會用到個資,以下把個資法裡跟行銷有關的條文整理成可以照著做的步驟。

最後更新 October 2026
快速解答

企業用個資行銷,蒐集時須依第8條告知目的與權利,利用限於原特定目的,目的外行銷須另取單獨同意;當事人拒絕即須停止,首次行銷須提供免費拒絕方式。病歷、醫療與健檢資料屬第6條特種個資,原則上不得利用。shakalakaa 投放前先核對名單來源。

個資法管到哪些行銷動作?

最後更新:2026年10月|最後核對:2026年10月18日

只要行銷活動會用到能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,就在個資法範圍內。

個資法第2條 (opens in a new tab)把姓名、聯絡方式、病歷、醫療、健康檢查、財務情況與社會活動等都列為個人資料,並把「蒐集」定義為以任何方式取得個資,「利用」則是處理以外的使用。

行銷名單也是個資

換成行銷的語言:廣告表單收到的名單、會員資料、EDM 與簡訊名單、上傳到廣告平台做再行銷或類似受眾的客戶清單,都是在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資。企業屬於法條裡的「非公務機關」,適用第三章第19條以下的規定。

企業什麼時候可以蒐集名單?

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一般個資,必須有特定目的,並符合第19條 (opens in a new tab)列出的情形之一,例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、經當事人同意、取自一般可得的來源,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。行銷名單最常依靠的是「經當事人同意」。

依第7條 (opens in a new tab),這裡的同意是指當事人在被告知應告知事項後所為的允許;若已明確告知、當事人沒有表示拒絕並提供了個資,推定已同意。

同條也規定,蒐集者要對「當事人已同意」這件事負舉證責任,所以表單版本與送出紀錄都要留存。

名單表單要告知哪些事項?

向當事人直接蒐集個資時,第8條 (opens in a new tab)要求明確告知六件事;名單不是當事人自己提供的,第9條 (opens in a new tab)要求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資料來源與前五項,首次利用時可一併告知。

個資法第8條應告知事項與表單寫法
應告知事項 表單上的寫法
企業名稱 寫出蒐集名單的企業全名;代理商代收名單時,寫的是委託的企業
蒐集目的 例如「提供報價與療程諮詢」「寄送活動與優惠資訊」
個資類別 列出實際收的欄位:姓名、電話、Email 等
利用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 保存多久、在哪裡處理、會交給誰、以電話或訊息聯絡
當事人權利及行使方式 查詢、閱覽、複製、補充更正、停止蒐集處理利用、刪除,以及聯絡窗口
不提供的影響 例如「未填電話將無法安排回電」

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 (opens in a new tab)允許以書面、簡訊、電子郵件、電子文件等方式告知,所以把告知內容放在表單送出按鈕旁、並附完整說明連結,是常見的做法。

拿到的個資可以直接拿來行銷嗎?

不一定,要看蒐集時的特定目的。第20條第1項 (opens in a new tab)規定,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應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;超出目的的利用,只能在法定例外情形下進行,其中最常用的是「經當事人同意」。

例如為了出貨而取得的電話,若要拿來推播新品活動,就屬於目的外利用。第7條第2項要求這種同意必須在明確告知其他利用目的、範圍與同意與否的影響之後,由當事人「單獨」表示。

施行細則第15條補充,若和其他意思表示寫在同一份文件,要讓當事人能在適當位置知悉內容並確認同意。實務上就是一個獨立、預設不勾選的行銷同意欄位。

客戶說不要再收到行銷訊息時怎麼辦?

要立即停止。第20條第2項規定,依前項利用個資行銷,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,應即停止利用其個資行銷;第3項規定,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的方式,並由企業支付所需費用。

落到執行面:第一封 EDM 或第一則簡訊就要附上免費的退訂方式,退訂名單要同步到 CRM、EDM 系統與所有廣告平台的自訂受眾,代理商手上的名單副本也要一起更新。只更新其中一個系統,另一個系統照發,就可能違反第20條第2項。

醫療機構與醫美診所的名單有什麼特別限制?

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與犯罪前科屬於第6條 (opens in a new tab)的特種個資,原則上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只有法定例外才可以,例如法律明文規定,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且未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。

依同條第2項,書面同意還要準用第8條告知與第7條同意的規定。

施行細則第4條 (opens in a new tab)說明,醫療個資是醫師或醫事人員為診察、治療所產生的資料,包括處方、用藥、施術或處置;健康檢查個資是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的資料。施行細則第14條允許書面同意依電子簽章法以電子文件為之。

對行銷團隊的影響

對行銷團隊的意思是:診所的就診紀錄、療程紀錄與健檢結果,不應直接拿來分眾投放或上傳廣告平台做受眾。醫療廣告文案本身另受醫療法規範,請見台灣醫療與藥品廣告法規;表單欄位是否落入特種個資,建議個案諮詢律師。

把名單傳到海外系統算跨境傳輸嗎?

算。第2條把「國際傳輸」定義為將個資作跨國(境)之處理或利用,名單存放在海外的 CRM、雲端或廣告平台都可能涉及。

現行第21條 (opens in a new tab)規定,涉及國家重大利益、國際條約另有規定、接受國保護法規不完善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,或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傳輸規避本法時,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國際傳輸。

個資法沒有一般性禁止跨境傳輸,但要確認所屬產業的主管機關有沒有發布限制命令,違反限制命令依第47條可處罰鍰。

違反個資法的罰則是多少?

以下罰鍰金額依目前施行中的條文(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條文,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版 (opens in a new tab))整理。

民國114年11月11日公布的修正條文調整了第47至49條的裁罰機關與部分內容,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,截至核對日尚未施行。

個資法行銷相關條文的罰則(現行條文)
違反的條文 現行罰則
第6條、第19條、第20條第1項 第47條:5萬至5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
第8、9條告知;第20條第2、3項拒絕行銷 第48條第1項:先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按次處2萬至20萬元
第27條安全措施或安全維護計畫 第48條第2項:2萬至200萬元並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按次處15萬至1,500萬元
第27條且情節重大 第48條第3項:15萬至1,500萬元並限期改正

第48條關於安全維護義務的罰鍰,是在民國112年5月修正時提高並自公布日施行,行政院新聞稿 (opens in a new tab)說明了修法重點。

另依第50條,企業代表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外,要受同一額度罰鍰;意圖不法利益違反第6、19、20條第1項並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第41條另有刑責。

台灣的個資主管機關是誰?

個資法已明定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,但個資會須以組織法為設立依據。

依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說明 (opens in a new tab),在個資會成立前,仍由各部會與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現行個資法監管所轄企業;本頁核對時,官方網站仍以「籌備處」名義運作。

民國114年的修正條文會賦予個資會受理外洩通報、檢查與限制國際傳輸等權限,並設計過渡期:個資會成立後6年內,經行政院公告範圍內的業者仍由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管。施行日期確定後,本頁會再更新。

個資法跟行銷有關的條文有哪些?

下表把本頁提到的條文整理成一張對照表,來源欄是可自行核對的原始出處。

個資法行銷規則總表
條文 要求 行銷上要做的事 來源
第6條 病歷、醫療、健康檢查等特種個資原則不得蒐集利用 不把就診、療程、健檢資料用於投放或受眾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資法第6條
第7條 同意須經告知;目的外利用須單獨同意 行銷同意獨立成欄、預設不勾選,保留紀錄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資法第7條
第8、9條 蒐集時告知六項事項;間接蒐集須告知來源 表單旁放告知內容;購買或合作名單首次利用時告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資法第8、9條
第19條 蒐集須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 每個名單來源記錄目的與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資法第19條
第20條第1項 利用限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目的外行銷先取得同意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資法第20條
第20條第2、3項 拒絕即停止;首次行銷提供拒絕方式並付費 免費退訂、全系統同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資法第20條
第21條 主管機關得限制國際傳輸 確認海外系統無限制命令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資法歷史條文(現行版)
施行細則第16條 告知可用書面、簡訊、電子郵件等方式 告知內容可放在表單或首封訊息 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資法施行細則

投放前要檢查哪些個資項目?

每一檔名單型廣告或再行銷活動上線前,建議逐項確認:

  1. 表單已寫出第8條六項告知事項,並保存表單版本與送出時間
  2. 行銷同意是獨立、預設不勾選的欄位,與服務條款分開
  3. 名單來源與蒐集目的已記錄,目的外行銷有單獨同意
  4. 第一次行銷訊息附上免費的拒絕方式
  5. 退訂名單同步到 CRM、EDM、簡訊系統與廣告平台受眾
  6. 表單不收病歷、療程或健檢資料;確需收集時已取得書面同意
  7. 名單存放的海外系統已確認無主管機關限制命令
  8. 名單檔案設有存取權限,外洩時有通知當事人的流程

我們在台灣執行成效行銷,以及Meta 廣告投放時,會在建立名單表單與上傳受眾前先跑這份清單。

這份整理可以當作法律意見嗎?

不可以。本頁是依全國法規資料庫與主管機關公開資料整理的一般性說明,並非法律意見,也不構成個案建議。

條文與施行日期可能變動,個案請諮詢台灣執業律師,或向所屬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。每一條規定都附上了原始出處,方便自行核對。

常見問題

常見問題

台灣做 EDM 或簡訊行銷一定要先取得同意嗎?

要看名單當初的蒐集目的。若行銷在原本的特定目的範圍內,依第20條第1項可以利用;超出目的則需符合例外,通常是取得當事人單獨同意。不論哪一種,首次行銷都要提供免費的拒絕方式。

客戶要求退訂,要多快停止?

個資法第20條第2項的用語是「應即停止」,沒有給緩衝期。實務上應讓退訂即時同步到所有發送系統與廣告受眾,避免某個系統繼續發送。

診所可以把病患名單上傳到 Meta 做再行銷嗎?

病歷、醫療與健康檢查資料是第6條的特種個資,原則上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只有法定例外,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且未逾越特定目的。是否適用,建議先諮詢律師再決定。

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已經成立了嗎?

截至2026年10月18日核對時,個資會仍以籌備處名義運作,須待組織法完成立法才能正式成立。在此之前,企業仍由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依現行個資法監管。

違反個資法最高罰多少?

依現行條文,違反第6、19條或第20條第1項,可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;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且情節重大者,最高可處1,500萬元。意圖不法利益並足生損害者,另有刑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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