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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醫療廣告與pdpo 規則

哪些已查證、哪些未能查證,我們分開標示——因為在這個題目上,說得比證據更確定就是誤導。

快速解答

香港的醫療廣告主要受《不良廣告(醫藥)條例》(第 231 章)規管:第 3 條處理與附表 1/2 所列疾病及用途有關的廣告,第 3B 條處理口服產品依附表 4 的宣稱限制,第 4 條絕對禁止墮胎相關廣告。

凡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作直接營銷,另受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PDPO)的同意與退出要求規管——兩套規範分開適用,會同時落在同一個名單收集頁上。

shakalakaa 為香港醫美集團與診所做網上推廣時,每則 Meta、Google 與社交素材上線前都按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》與 PDPO 審稿。已發佈案例:香港醫美診所 Seoul Aesthetic。

資料來源與查證狀態(請先讀這段):本頁整理自本站維護的法規資料庫(our HK UMA rules dataset,2026-08-01 覆核)。

已查證(官方原始文件)

第 3、3B、4 條、附表 4 的六類宣稱與罰則結構——來自衞生署藥物辦公室自己的官方常見問題(2017 年 11 月) (opens in a new tab)與附件 B 補充指引,兩份均完整閱讀;PDPO 的同意與退出要求來自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官方概覽。

未能查證

附表 1 與附表 2 所列的具體疾病與用途清單。

多次嘗試後,電子版香港法例的第 231 章頁面仍只回傳 JavaScript 載入外殼而非可閱讀的條文;下列清單引用一份香港診所業界的合規整理,並僅在結構層面(附表 1/2 存在、屬於哪一類清單)得到官方常見問題佐證。

要據以決策前,請直接核對條例原文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。

條例的三個支柱

《不良廣告(醫藥)條例》在業界通常被簡稱為不良醫藥廣告條例。診所、醫美中心與保健產品品牌在香港做推廣時,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管的是廣告本身說了什麼——哪些疾病不能宣稱可以預防或治療、哪些用途不能宣傳;

醫生與牙醫個人的專業守則,則另由香港醫務委員會與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規範。我們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當作每一份香港素材的審稿起點。

  • 第 3 條(附表 1/2)。禁止可能導致他人使用任何藥物、外科用具或療法,以治療或預防附表所列疾病、或用於附表所列用途的廣告。
  • 第 3B 條(附表 4)。限制口服產品(保健食品、功能性食品等)可作出的宣稱,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。
  • 第 4 條。絕對禁止墮胎或終止妊娠相關的廣告。

另外還有一層不在這條例裡:PDPO。它管的不是你說什麼,而是你怎麼收集與使用讀者的個人資料——對名單收集頁而言,這一層通常比廣告文案本身更容易出錯。

附表 1/2:嚴重疾病與特定用途

以下清單來自業界合規整理,未能核對條例原文——見上方查證狀態。附表 1 所涉及的是一系列嚴重疾病的治療或預防宣稱,包括腫瘤(良性或惡性)、性病、心血管疾病、糖尿病、哮喘、癲癇、癱瘓、肺結核與肝炎。

條例存在一個狹窄的例外:僅就輕微症狀的緩解(例如緩解感冒或咳嗽症狀)而言的表述,但這不等於可以聲稱治癒背後的疾病。

附表 2:特定用途

附表 2 涉及的是特定用途的廣告,包括性功能或生育能力的增強,以及婦科用途如調經或治療經閉;整容或矯形手術亦列於其中。

就非手術類的醫美療程(注射、雷射、皮膚療程)而言,與手術類屬於不同範疇,界線是需要個案判斷的地方——這一點本站的檢查工具標示為「需複核」而非「一律不可」,因為把判斷題寫成是非題本身就是一種不準確。

附表 4:口服產品的六類宣稱(已查證)

這是香港特有、也最具體的一段,值得逐項讀。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,附表 4 就口服產品限制六類宣稱:

  • 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:預防、消除或治療乳房硬塊;調節泌尿生殖系統;調節內分泌系統。
  • 只准使用規定字句:調節血糖、調節血壓、調節血脂/膽固醇——每一類只有四項規定的宣稱可用,不得改寫、不得使用近似說法。藥物辦公室補充指引所舉的例子是「本產品適合關注血糖人士」。
  • 未經註冊的產品,另須附上規定的非註冊聲明。

「不得改寫」這一點在實務上最常被忽略:把規定字句改成聽起來更好賣的說法,即使意思接近,也已經不是規定字句。

表述方式:見證、對比照與最高級用語

病人見證、推薦與暗示療效的療前療後對比,在香港醫療廣告中屬受限制的表述方式;「最好」、「唯一」、「最有效」、「保證成功」這類誇大或最高級用語同樣不允許——這類規則針對的是宣傳框架本身,而不是那個宣稱剛好能不能被證明。

「回復青春」、「逆轉老化」這類籠統的抗老承諾,也落在同一組「製造需求/誇大效果」的顧慮裡;改成描述療程真正的、有依據的效果(例如「減少細紋的外觀」)較為妥當。

值得一提的是,這套限制模式與馬來西亞(KKM/MDC)、新加坡(MOH/HCSA)高度相似,但各自依據完全不同的法例。跨市場投放時,不能假設「馬來西亞過了香港就過」——過的是相似的原則,不是同一份核准。

PDPO:名單收集頁的那一層

收集名單的那一頁受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規管,也就是一般說的私隱條例。

私隱條例要求在把個人資料用於直接營銷之前,先告知並取得當事人同意;表單上的同意字句與拒絕接收的方式,都要在上線前寫好。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的直接營銷投訴,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負責調查。

專員公署的官方概覽

依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官方概覽,把個人資料用於直接營銷之前,必須先告知對方將使用哪些資料、用於什麼用途,並提供清楚的不同意途徑;專員公署亦已確認,透過社交平台進行的針對性廣告屬於適用範圍。實務上的最低要求是三件事:

  • 一句說明收集什麼資料與用途、
  • 一個私隱政策連結、
  • 一個明確的退出方式。

這三件事寫在第一版的成本,遠低於收到投訴後才補。

要點:先分清楚三個問題:這個宣稱有沒有落在附表 1/2 的疾病或用途上;如果是口服產品,有沒有落在附表 4 的六類宣稱、而且用的是不是規定字句;以及這個頁面有沒有在收集個人資料——若有,PDPO 的同意與退出說明就必須在頁面上。

自我檢查

本站提供一個免費的香港廣告文案自我檢查工具,把上述規則寫成可執行的檢查項目:香港醫療廣告合規自我檢查。它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取代法律專業人士的審閱——用途是在上線之前,先把最常見的違規模式找出來。

台灣市場的對應規則見台灣醫療與藥品廣告法規指南,工具為台灣醫療廣告合規自我檢查。

免責聲明

本頁為一般性說明,並非法律意見,亦不構成個案建議。上方已標示哪些內容取自官方原始文件、哪些未能查證。條例與指引會更新;本頁所依據的法規資料庫最近一次覆核日期為 2026-08-01。

實際個案應諮詢香港的法律專業人士,或直接向衞生署藥物辦公室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確認。

先做文案合規檢查。

開啟自我檢查工具

常見問題

常見問題

香港的醫療廣告受哪一條法例規管?

主要是《不良廣告(醫藥)條例》(第 231 章)。依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的官方常見問題(2017 年 11 月),第 3、3B 及 4 條分別規管與附表所列疾病或用途有關的廣告、口服產品的宣稱,以及墮胎相關廣告。

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作直接營銷的部分另受 PDPO 規管,兩者同時適用。

見證、療前療後對比照可以用嗎?

不建議,且一般被視為不允許。病人見證、推薦以及暗示療效的療前療後對比屬受限制的表述方式——與馬來西亞(KKM)、新加坡(MOH/HCSA)的限制模式相同,但依據不同法例。替代做法是描述療程內容、流程與醫護人員資格。

口服保健產品的宣稱有什麼特別限制?

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,附表 4 限制口服產品的六類宣稱。預防/消除/治療乳房硬塊、調節泌尿生殖系統、調節內分泌系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;調節血糖、血壓、血脂/膽固醇三類,每類只准使用四項規定字句,不得改寫或使用近似說法。

未註冊產品另須加上規定聲明。

墮胎相關廣告呢?

絕對禁止,沒有例外。任何提供或推廣墮胎或終止妊娠程序的廣告都不允許;藥物辦公室的官方常見問題就第 4 條的說明亦印證這一點。這不屬於「改寫後再送審」的情形。

用表單收集客戶資料做推廣,PDPO 有什麼要求?

依私隱專員公署的官方概覽,把個人資料用於直接營銷之前,必須先告知將使用哪些資料、用於什麼用途,並提供清楚的退出途徑;專員公署亦已確認社交平台的針對性廣告屬適用範圍。最低要求是:說明收集什麼與用途、私隱政策連結、明確的退出方式。

這頁的資料都經過查證嗎?

部分經過,部分沒有,我們分開標示。第 3、3B、4 條、附表 4 的六類宣稱與罰則結構來自藥物辦公室的官方常見問題與附件 B 補充指引(均完整閱讀);PDPO 部分來自私隱專員公署的官方概覽。

但附表 1 與附表 2 的具體疾病與用途清單,多次嘗試仍無法取得可閱讀的條例原文,目前引用業界合規整理,僅在結構層面得到官方文件佐證。要據以決策前請直接核對條例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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